发布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52号
为规范平板玻璃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结构调整,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产品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平板玻璃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结构调整,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制定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或改建升级(以下简称改建)平板玻璃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新建或改建平板玻璃生产企业用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生态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得建设平板玻璃生产企业。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平板玻璃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为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和东中西部协调发展,对平板玻璃实施分地区指导和区别对待的政策。
1.对产能较为集中的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区严格限制新上平板玻璃项目。重点进行现有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新建仅限于发展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2.为提高建线档次和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浮法线应主要依托现有国家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它新建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二、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或改建平板玻璃项目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应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鼓励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严格限制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现有生产线应结合“熔窑大修”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在大修时,应淘汰煤气发生炉装置,采用其他清洁能源。
(二)建线规模:新建或改建平板玻璃生产线熔窑规模应在500T/D 以上(超薄线除外)。
(三)新建或改建平板玻璃项目技术装备要求。
1.原料配料与称量系统:所用硅质原料采用粉料进厂和建有大型硅质原料均化库;采用高精度电子称量系统(静态精度1/2000,动态精度1/1000);采用优质配合料混合设备和加水、加汽过程的自动检测与控制;生产控制系统应配备快速分析仪表(含在线水份测量、离线成份分析和原料及碎玻璃中COD 值的测定)。
2.熔窑:应结合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及自行攻关成果优化设计,采用先进熔窑结构和优质耐火材料;优化和改善燃烧控制系统,温度控制精度应达到±1℃。采用节能新技术,并实施熔窑全保温,确保合理燃烧,节能降耗,提高热效率。
3.锡槽:采用玻璃液流量控制技术(控制精度达1/1000 以上);采用新型石墨档坎及配置方案,控制锡液横向温差<2℃;优化锡槽进出口整体密封技术,槽压达30Pa以上;保护气体应确保纯度(5PPm以下)、数量(500T/日规模,1700m3/H以上)和氢气含率(5%以上)以及保护气流量、氢含率在锡糟不同部位的合理分配;采用高精度、高稳定性全自动拉边器;采用直线电机、扒碴机等锡液净化装置。
4.退火窑:改善保温材料铺设结构和电加热器布置方式;建立上、下独立的冷却风系统;确保冷却风和电加热的可控手段,前区边部电加热需可调,温度控制精度为±1℃;采用Ret 区整体化设计,提高玻璃退火质量。
5.冷端机组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采用在线玻璃缺陷自动检测设备、优选切割系统及先进的堆垛设备。
6.熔窑、锡槽、退火窑“三大热工设备”采用国际先进的自控系统,实现计算机网络一体化管理,对生产和管理数据进行自动采集。
7.设置原板厚度、应力等在线检测设备及断面均匀性测试、露点分析设备,实现对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
(四)新建或改建玻璃熔窑设计窑龄在8 年以上。
(五)严格限制新建普通浮法玻璃项目,淘汰落后的平拉生产工艺。
三、品种、质量
(一)特殊品种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是指:能生产电子工业用超薄(1.3mm 以下)、太阳能产业用超白(折合5mm 厚度可见光透射率>90%)、节能建筑用在线Low-E 等三种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二)新建或改建生产线除满足GB11614―1999《浮法玻璃》标准外,并应具备生产汽车级以上优质品比例>70%的水平(考核设计指标及投产后的实物质量)。待新的《平板玻璃标准》发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能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建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新建或改建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分类
综合能耗
(KG 标煤/重量箱)
熔窑热耗
(KJ/公斤玻璃液)
?00t/d ≤16.5 ≤6500
(二)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分类
综合能耗
(KG 标煤/重量箱)
熔窑热耗
(KJ/公斤玻璃液)≤300t/d ≤20.5 ≤8200>300t/d、≤500 t/d ≤19.5 ≤7500>500 t/d ≤18.5 ≤7100
(三)在玻璃企业中采用节能审计等方法,提出企业节能规划,促进企业节能,并推进玻璃熔窑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等节能技术。
五、环境保护
(一)玻璃熔窑应采用烟气脱硫除尘、富氧燃烧等技术,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经处理后排放的烟气达到国家标准GB9078―1996《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的要求;待《平板玻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各项污染物按新标准达标排放。新建或改(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除采用除尘、脱硫设施外,还应预留脱硝污染治理设施场地。
(二)生产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废水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待《平板玻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各项污染物按新标准达标排放。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还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3082)和城市排水许可相关规定。
(三)通过采用清洁生产审核等手段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低生产过程和末端治理的成本,使生产过程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符合当地环境容量及总量的要求。
(四)平板玻璃企业在原料储存、称量、输送、混合、投料等阶段应密闭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在平板玻璃深加工(如制镜涂膜)等使用溶剂的环节中,应对该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通风净化处理。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建或改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二)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执行GB15081―1994《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工作现场的粉尘浓度、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指标必须达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环境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三)不得发生拖欠国家税收及职工工资、医疗费和不如期足额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金等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情况。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建平板玻璃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平板玻璃新建或改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新建或改建平板玻璃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建设、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组应有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的相关专家参加)。经验收合格,企业方可进行正常生产和销售。
经检查认为未达到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按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或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罚,并限期纠正,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及有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
八、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2007 年9 月10 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