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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3 生效日期: 2007-07-03
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7]74号

  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了进一步规范核电厂运行监管活动,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我局组织制定了《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

  一、组织机构
  参与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的各部门和单位为: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核安全管理司项目处(项目处指核电一处、核电二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区监督站)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和其它技术支持单位。组织机构图如图1:
  二、国家核安全局职责:
  核电厂运行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国家核安全局局长的全面领导和核安全管理司的直接领导下进行,项目处具体管理并实施运行监督大纲。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和发布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督检查大纲和程序。
  (2)审批地区监督站编制的核电厂年度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编制发布局的核电厂年度检查计划。
  图1:组织机构图(略)
  (3)审批地区监督站编制的核电厂换料大修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4)组织实施许可证颁发前的例行核安全监督检查,颁发相应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编写核安全检查报告。
  (5)组织实施核电厂换料大修后首次临界控制点释放前检查,并负责释放换料大修后首次临界控制点,编写核安全检查报告。
  (6)组织实施由局负责的非例行核安全(重大运行事件或安全隐患,包括应急、核材料管制等)监督检查,编写核安全检查报告。
  (7)组织审查安全重要物项和活动的纠正措施及后续行动。
  (8)组织审查和评价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及重大不符合项报告。
  (9)组织审批核电厂的特许申请和安全重要修改申请。
  (10)组织审批核电厂“换料大纲”、审查“换料安全分析报告”,必要时组织审查“在役检查结果报告”。
  (11)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2)组织审议和实施必要的执法行动。
  (13)阅处核电厂的月报和年报,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的其它报告。
  (14)负责处理地区监督站的日报、周报和年报及其它报告。
  (15)组织开展运行经验反馈工作。
  (16)组织评价、考核核电厂监督检查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17)组织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核准。
  (18)组织评价和监督核电厂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19)负责培训考核安全监督员。
  三、 地区监督站职责
  地区监督站是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的派出机构。主
  要职责包括:
  (1)负责实施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督检查大纲和程序。
  (2)负责编制核电厂年度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和换料大修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报项目处,由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评价核电厂提交的换料报告、启动报告、在役检查结果报告和换料总结报告。
  (4)负责编制核电厂换料大修期间的专项检查程序,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5)参加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对核电厂的核安全监督检查。
  (6)组织实施核电厂的核安全监督检查(日常、例行和非例行),包括核电厂系统、构筑物、部件、核材料、应急、实物保护、三废
  管理和辐射防护等,并编写检查报告。
  (7)组织召开对核电厂安全监管的定期对话会和现场对话会并编写会议纪要或备忘录。
  (8)评价和参与评价核电厂不符合项。
  (9)按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所辖核电厂运行阶段的定期监督报告(日报、周报、月报、年报和换料大修监督总结报告)。
  (10)处理违反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条件的事项,对重要事件进行跟踪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采取处理或执法行动的建议,在国家核安全局授权时采取执法行动。
  (11)监督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考试。
  (12)检查与督促营运单位执行报告制度。
  (13)负责处理核电厂月报、年报和报送地区监督站的其他报告。
  (14)参与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5)参与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
  四、技术支持单位职责
  技术支持单位(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或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作为国家核安全局和地区监督站的技术后援。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审评核电厂运行阶段的运行事件报告、不符合项报告、安全重要修改和特许申请、换料大纲、换料安全分析报告、在役检查大纲和在役检查结果报告等技术文件,并提出评价意见。
  (2)参与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组织的对核电厂机组运行阶段的核安全检查,并给予技术支持。
  (3)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所有核电厂运行事件数据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负责于每年三月和九月分别提交每半年度运行事件分析报告,于每年四月底前提交所有核电厂上一年度运行事件分析报告,每年编制所有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报告。
  (4)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负责操纵人员资格核准文件审查、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核准程序编制,参与操纵人员资格考试试题编制的监督。
  (5)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负责根据核电厂监督周报、年报所反映的运行核电厂存在的问题,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技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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