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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委托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2 生效日期: 2007-02-12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资函[2007]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
  根据国办转发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的文件精神和商务部委托审核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已完成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和外资审批联网系统的备案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为鼓励和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现委托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负责审核管理开发区内设立的相关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
  二、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无船承运、建筑、印刷、建设工程设计、道路运输、商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行业的相关规定(见附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外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并将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将对委托审核管理工作进行核查,对在委托期间有违规审批行为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部将停止对其的委托。
  三、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联网和网上联合年检的要求,并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联网发证系统做好审批备案及统计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应符合要求,便于商务部了解情况、加强监管。
  四、上海出口加工区尚无一级独立财政,其管理体制仍需完善。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应密切关注和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保持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提高审核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水平。如因管理体制问题影响审核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一经发现,我部将立即收回委托审核管理权限。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关于委托审批管理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文件

  一、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89号)
  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0号)
  三、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1号)
  四、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2号)
  五、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3号)
  六、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4号)
  七、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102号)
  八、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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