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价工字[2000]090号
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工业局,各市、地及济源市物价局:
郑州铁路局郑铁财函[2000]44号《关于河南省电铁电价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铁路电力机车牵引动力用电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产业,因其变电所供电性质、对象,均系涉及铁路大动脉的客货运输问题,而且并非一所一次供电,而是有系统地多所供电,范围也很广,不同于固定性的非工业生产企业。因此,根据财政部(88)财地便字第10号《关于铁路电力机车牵引动力用电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问题的复函》精神,对郑州铁路局在河南境内的电力机车牵引用电,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暂从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扣除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0.01元,基本电价仍按国家计委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