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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四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7 生效日期: 2003-08-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湘公通[2003]98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
  为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公安部出台了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公安部七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基础上,增加四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简化户口审核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核审批,取消多层审核审批方式,方便群众办理落户手续(含办理“农转非”户口)。
  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可凭《出生医学证明书》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
  三、对于铁路、银行、税务、邮政、电信、工商、航空等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凭系统内部人事主管部门调令,直接到调入地办理有关户口落户手续。
  四、符合条件到城市落户但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公民,可将户口挂靠在亲友家。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厅人口管理总队。
  特此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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