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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犬类动物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2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防止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确保城运会在我市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犬类动物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区犬类动物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养犬情况进行摸查登记。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自觉依法养犬、维护长沙形象、确保城运会顺利召开的社会氛围。

  二、城区犬类动物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对城区流浪犬、无证犬和虽办理了《养犬许可证》但无人约束的犬只,各区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农林水利、城管、公安和卫生等部门予以捕杀。

  三、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确需携犬出户的,必须束以犬链,并不得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各娱乐场所、机关、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四、对疑似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犬只,予以捕杀,并采取相应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措施。被犬只咬伤者由卫生部门及时进行狂犬病紧急防疫接种。

  五、为了及时掌握犬类动物的疫情动态,工商、公安和畜牧部门应联合行动,取缔城区内的非法宠物医院。

  六、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城区犬类动物防疫的技术指导和城区犬类动物管理工作的专项督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协助。

  七、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捕杀犬只,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妨碍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二OO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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