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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户籍管理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城市正在逐步推行人口基本信息微机管理和系统建设,农村已实行了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在服务于经济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诸多因素影响,一些地方户籍管理比较薄弱,不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人户分离增多,人口统计数据不准确,给国家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我省人口3500多万,有2900多万在农村,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对完善我省户籍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分步组织实施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对于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州(市)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抓紧完成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门牌的制发工作,逐步在我省农村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在本世纪末基本统一我省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农村户籍管理薄弱的状况。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这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意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通过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要在全省逐步形成机构健全、体制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新格局。各地要在已全面实现“四个一工程”(一村一图、一户一簿、一户一牌、一人一表)的基础上,继续加快进度,争取早日实现户口核对全面化、地名门牌标准化、户口簿册规范化、资料管理档案化、日常登记制度化、管理组织网络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的“七化”目标。1998年要建立农村村级户籍协管员队伍;1999年要完成农村居民户口簿的换发工作;2000年各县(市、特区、区)公安机关基本建成人口综合信息微机管理系统。
二、集中整顿户口,建立健全户籍登记管理制当前要广泛开展户籍管理法制宣传,提高群众依法履行户口登记的自觉性。要集中力量及时整顿出生不报、死亡不销、迁移不登记、迁出不注销等管理问题。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对计划外生育小孩的夫妻,要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节育措施,并按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户口农转非的按非农业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一律解决户口落户问题。对非婚生育以及按收养法收养弃婴的,允许随其监护人申报户口。对过去因办理了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而造成人户分离的要进行清理,严格执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为登记常住户口的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个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
对有双重户口的,应动迁归户。对复员退伍、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等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落户,经通知拒不办理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在农村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并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户口调查、通报、统计、档案和门牌编制等项管理制度。
门牌登记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为住户统一编制、装订门(楼)牌,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逐步实现门(楼)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已经完成门(楼)牌编制的地方,要适时清理,查漏补缺。
三、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在国家“九五”、“十五”计划期间逐步健全公安派出所,充实警力,强化农村户籍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按一村(居)一人的要求设立不脱产的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户口协管员为临时聘用人员的,其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户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明确其职责,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在全省逐步形成以派出所为中心、管段(区)民警为骨干、户口协管员为基础的户籍管理网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改革、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直接关系到小城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切实解决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及改进管理手段所需的经费。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参谋。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对违反规定审批户口,借机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项工作实施情况,由各地、州(市)公安机关及时报省公安厅。
贵州省公安厅
19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