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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省公安厅制定的《全省公安消防站消防装备最低配备暂行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全省公安消防站消防装备最低配备暂行标准(贵州省公安厅 1997年11月25日)
一、 为使消防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消防部队更好地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公安部《城镇公安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标准》、《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87)公(消)字53号)和《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89)公(消)字80号)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长远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标准。
二、 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站以下三个等级划分:
(一)特勤消防站;
(二)城市消防站;
(三)县城消防站。
三、 各级公安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装备主要包括:消防车辆装备,消防防护装备,消防通讯装备。
四、 各级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后应达到的扑救火灾能力为:特勤消防站应具备扑救特大火灾和处置可燃气体、毒气泄漏以及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的攻坚能力;城市消防站应具备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能力;县城消防站应具备扑救一般多层建筑火灾的能力。
五、 各级公安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量应达到表一的规定。
六、 各级消防站车辆附件配备量应达到表二的规定。
七、 各级公安消防站消防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量应达到表三的规定。
八、 各级公安消防站配备的消防通讯器材包括有线通讯装备、无线通讯装备、配备量应达到表四的规定。
九、 本暂行标准为2000年以前我省各级公安消防站基本的最低消防装备配备量。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应尽快改变消防装备配备达不到标准的现状,尽快落实消防最低配备量所需经费,不断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
附:有关配备标准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表一:消防车辆数量配备标准
表二:特勤消防站消防车附件装备配备标准(1)
表二:城市消防站消防车附件装备配备标准(2)
注:手动组合液压破拆工具每个消防站一
表二:县城消防站消防车附件装备配备标准(3)
表三:特勤消防站消防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1)
表三:城市消防站消防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2)
表三:县城消防站消防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3)
表四:各级消防站有线通讯装各配备标准(1)
各级消防站无线通讯装备配备标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