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全省公安消防站消防装备最低配备暂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30 生效日期: 1997-12-30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省公安厅制定的《全省公安消防站消防装备最低配备暂行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全省公安消防站消防装备最低配备暂行标准(贵州省公安厅 1997年11月25日)
  一、 为使消防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消防部队更好地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公安部《城镇公安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标准》、《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87)公(消)字53号)和《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89)公(消)字80号)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长远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标准。

  二、 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站以下三个等级划分:
  (一)特勤消防站;
  (二)城市消防站;
  (三)县城消防站。

  三、 各级公安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装备主要包括:消防车辆装备,消防防护装备,消防通讯装备。

  四、 各级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后应达到的扑救火灾能力为:特勤消防站应具备扑救特大火灾和处置可燃气体、毒气泄漏以及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的攻坚能力;城市消防站应具备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能力;县城消防站应具备扑救一般多层建筑火灾的能力。

  五、 各级公安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量应达到表一的规定。

  六、 各级消防站车辆附件配备量应达到表二的规定。

  七、 各级公安消防站消防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量应达到表三的规定。

  八、 各级公安消防站配备的消防通讯器材包括有线通讯装备、无线通讯装备、配备量应达到表四的规定。

  九、 本暂行标准为2000年以前我省各级公安消防站基本的最低消防装备配备量。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应尽快改变消防装备配备达不到标准的现状,尽快落实消防最低配备量所需经费,不断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

附:有关配备标准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表一:消防车辆数量配备标准
表二:特勤消防站消防车附件装备配备标准(1)
表二:城市消防站消防车附件装备配备标准(2)
注:手动组合液压破拆工具每个消防站一
表二:县城消防站消防车附件装备配备标准(3)
表三:特勤消防站消防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1)
表三:城市消防站消防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2)
表三:县城消防站消防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3)
表四:各级消防站有线通讯装各配备标准(1)
各级消防站无线通讯装备配备标准(2)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