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0]45号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文物管理局。河南省文物管理局是河南省文化厅管理的主管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人的职能。
将国家文物局交给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交给省文物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取消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的职能。
二、主要职员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南省文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省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申报全省境内的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制订工程标准,并进行监督。
(四)负责全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市地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省博物馆的建设及省内外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六)负责文物商店的审批和文物鉴定机构的设立、撤销的申报工作;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负责省内文物市场和文物外销活动的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失窃、破坏、盗掘、走私等大案要案。
(八)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九)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文物合作与交流。
(十)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才培训;组织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管理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和局机关事务工作;研究拟定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以及文物保护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政策和法规草案;负责文物法规的执行与监督;负责全省文物系统职工培训、教育和文物科技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编报全省文物保护抢救经费年度计划;组织研究文物保护经费补助项目;组织审核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的预算、决算;管理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组织拟定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拟定文物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文物事业的统计工作。
(三)文物保护处
研究拟定全省文物保护与抢救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审核、申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家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指导、监督全省考古工作;审定年度考古发掘计划和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各类考古发掘项目;审批文物勘探单位及勘探领队人员资格;负责全省文物钻探、发掘工作的质量检查;承办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的具体工作。
(四)博物馆处
研究拟定全省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全省重点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全省博物馆业务工作,管理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负责省内外博物馆业务交流及对外文物展览工作;申报、审批文物的调拨、交换、处理与复制;管理近现代文物的征集、保管、维修;负责全省文物商店设立、撤销的审批工作。
(五)文物安全保卫处
拟定文物安全工作的近期和长远规划;指导全省文物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的风险等级进行审核,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申报、审批和验收;负责文物内销、代购和文物鉴定机构的设立与撤销,管理文物市场;抢救、回收珍贵文物。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lO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核定2名。
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