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财字[2007]44号

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自启动以来,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以下简称各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精神,迅速成立工作机构,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根据各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资产清查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合理安排清查工作时间,把工作落到实处。要在认真清查各项资产的基础上,严格按财政部统一发送的软件系统填报。各类资产清查数据上报前须进行数据的表间计算和审核,对软件系统提示需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要按提示进行补充和完善,不得为了通过审核而随意调整。
  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要求,于2007年4月15日前将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含固定资产卡片和资产清查报表,软件生成的文件格式报送软盘或U盘)报送至部资产清查办公室(财务司)。
  二、积极配合专项审计,确保工作质量
  根据部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各直属事业单位在上报清查报告时,应同时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各商会、协会、学会可以不上报审计意见)。因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在做好自查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争取取得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书。另外,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损益等,务必按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提出处理建议,并认真准备合法证据和材料,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经济鉴定,为下一阶段的资产损益认定和账务调整做好准备。
  财政部于近日公布了参与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五十家会计师事务所。经研究决定,我部将委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和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商务部资产清查审计和对各单位清查报告的审核。各直属事业单位可在上述两家事务所中,委托一家负责本单位的专项审计工作,费用由商务部统一支付。如相关单位在委托审计范围之外,需选择上述两家事务所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本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费用自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及时沟通清查情况
  这次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肃工作纪律,切实负起责任。同时,对清查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清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对各单位的清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部资产清查工作,部资产清查办公室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地点和专职人员,统筹协调本次清查工作。临时办公室地址:台基厂三条经贸宾馆401房,联系电话:85093108、85093109、85093110;传真电话:85093107。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