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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5 生效日期: 2000-06-05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0]60号

 《河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六月五日

  河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交通厅是主管全省交通行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全省交通行业有关培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二)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市地政府、行署。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交通厅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省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地方航空运输等方面的发展战略、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地方航空运输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负责全省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地方航空的行业管理和运输管理;负责全省地方交通战备工作,保证国家战略物资、紧急物资的运输,组织实施全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指导全省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维护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规费稽征;负责全省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全省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航道管理工作。
  (七)制定全省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全省交通行业成人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负责管理厅属各类学校。
  (八)负责厅机关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指导全省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省交通行业涉外工作,负责全省交通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国际交通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厅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值班、文秘、信息、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档案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外事工作。
  (二)法规政研处
  指导全省交通行业法制工作;组织交通行业政策研究;负责行业立法的规划、组织、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计划处
  负责全省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的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
  (四)财务处
  指导全省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专项资金、预决算、外汇、信贷以及利用外资有关的财务工作。
  (五)人事劳动处
  负责厅机关的人事、劳动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及厅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作。
  (六)路政运管处
  组织拟定全省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地方航空运输等方面的行业政策;负责全省公路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道路、水路运政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运价政策的拟定、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运输安全工作。
  (七)科学技术教育处
  管理和指导全省交通科技教育工作,拟定全省交通行业的科技、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交通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参与管理交通行业标准和计量工作;指导全省交通行业成人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负责管理厅属各类学校。
  (八)工程管理处
  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含质量监督、建设监理、招投标、工程定额及工程验收等);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培育管理交通建设市场。
  (九)征稽处
  负责全省交通规费和车辆通行费的征稽工作。
  (十)河南省交通战备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省地方交通战备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南省交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各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核定编制12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
  设置河南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负责全省车辆附加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核定编制2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经费由国家交通部核拨。
  纪检(监察)、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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