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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在上网环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0 生效日期: 2003-1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重[2003]151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进一步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1573号)精神,决定在上网环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执行范围
  凡上省电网的电厂(站)的上网电量(省际网间交换电量除外)均应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二、时段划分
  考虑上网与销售联动,决定将上网环节的时段与销售环节的划分一致,尖峰时段(18:00-22:00)、高峰时段(7:00--11:00,15:00--18:00)、平段(11:00--15:00,22:00--23:00)、低谷时段(23:--次日7:00)。

  三、上网电价
  平段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尖峰时段、高峰时段上网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16%,低谷时段上网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30%。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3年11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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