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厅财字[2007]182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为切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7〕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核实审批权限
部属一级单位资产核实审批权限按部《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厅财字〔2007〕92号)执行,部属一级单位不得再将审批权下放。
二、资产核实有关工作安排
各单位要在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结果上报的基础上,抓紧在2007年10月15日前完成资产损益事项的处理工作,并填报相关报表:行政单位填报《通知》中所附的《行政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行政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事业单位填报《通知》中所附的《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事业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填报《企业资产核实申报表》(附件1)、《企业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附件2)。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中关于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内容的要求,认真撰写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并请于2007年11月1日前,将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汇总报送部审批、备案(含电子数据)。有关工作软件待财政部下发后,部将及时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