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价工字[2000]188号
各市、地物价局、计委、经贸委、电业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急计价格[2000]744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供电贴费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6月10日起,我省的贴费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
二、调整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按调整后的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 5倍执行。对于从公用线路受电的用户,若自建T接、л接点以后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按由供电部门建设时用户应交纳的贴费和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时用户应交纳的贴费的平均数交纳贴费。
三、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贴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但破产企业在申报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同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按照《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国家电费收入的大量损失。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时,应按照供电企业要求,提供相应的破产文件和文字材料。
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地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自行拟订的专用线间隔费一律停止执行,其他与现行规定相抵触的部分必须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表:河南省供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附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略)
附表:
河南省供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1、一般用户的征收标准:
单位:千伏、元/千伏安
2、对县以下乡村用户(不含乡镇、村办企业)和豫电用[1993]30号文中有明确规定的用户的征收标准
单位:千伏、元/千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