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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口援藏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7]5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中发〔2005〕12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援藏政策,2006年7月7日,我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环保系统对口援藏工作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研究了对口援藏的项目、资金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系统“十一五”对口援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口援藏是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的一项战略举措,各有关省、区、市环境保护局(厅)要高度重视,把对口援藏当作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做好该项工作。
  二、各有关省、区、市环境保护局(厅)应有一名局(厅)领导负责对口援藏工作,对口援藏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于2007年5月20日前函告我局规划与财务司(已上报的省、市不需报送)。
  三、各有关省、市环境保护局(厅)应重点支持西藏各地市级环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加强人才援助及培训。援助双方根据座谈会有关意见,尽快商定“十一五”对口援藏计划,并将计划纳入本省、区、市“十一五”整体对口支援和受援计划,确保对口援藏工作稳步推进。
  四、援助双方应按照对口援藏计划积极落实项目和资金。受援地区要切实做好受援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有援助任务的省、市环境保护局(厅)要积极协调,确保援助项目和资金及早到位。
  五、援助双方要加强对口援藏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建立责任制度,援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援助资金购建的业务用房、设备等必须全部用于环保部门,不得挪作它用。
  各有关省、区、市环保局(厅)应当及时将“十一五”对口援藏计划及落实情况报告我局,我局适时召开全国环保系统对口援藏工作会议。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对口援藏省市名单  

序号

援 助 省  市

受  援 地 市

1

北京市、江苏

拉萨市

2

上海市、山东省、吉林省、黑龙江

日喀则地区

3

湖北省、湖南省、安徽

山南地区

4

广东省、福建

林芝地区

5

天津市、重庆

昌都地区

6

浙江省、辽宁

那曲地区

7

河北省、陕西

阿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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