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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部分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 2007-05-14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批[2007]123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云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2006年各地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2007年部分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其中大米15万吨,玉米10万吨)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工作,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出口信誉好的企业。二次分配方案及其编制原则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二、请各有关商务主管部门注意跟踪了解并向商务部(外贸司)反馈有关边境贸易粮食出口的情况和问题,切实加强对企业有关出口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努力维护良好的边境贸易粮食出口经营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2007年部分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分配表   计量单位:吨  

地区配额数量

大米

玉米

黑龙江

15,000

/

吉林

42,900

55,500

辽宁

10,000

40,000

内蒙古自治区

5,900

2,000

新疆自治区

29,000

2,000

新疆建设兵团

9,000

/

云南

3,200

500

总计

15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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