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贸批[2007]123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云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2006年各地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2007年部分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其中大米15万吨,玉米10万吨)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工作,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出口信誉好的企业。二次分配方案及其编制原则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二、请各有关商务主管部门注意跟踪了解并向商务部(外贸司)反馈有关边境贸易粮食出口的情况和问题,切实加强对企业有关出口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努力维护良好的边境贸易粮食出口经营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地区配额数量 |
大米 |
玉米 |
黑龙江省 |
15,000 |
/ |
吉林省 |
42,900 |
55,500 |
辽宁省 |
10,000 |
40,000 |
内蒙古自治区 |
5,900 |
2,000 |
新疆自治区 |
29,000 |
2,000 |
新疆建设兵团 |
9,000 |
/ |
云南省 |
3,200 |
500 |
总计 |
150,000 |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