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内容,经研究,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事故等级、事故范围、事故报送时限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等级
(一) 特别重大事故
1. 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 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 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 重大事故
1. 一次造成10―29人(含10人)死亡;
2. 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 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三) 较大事故
1. 一次造成3―9人(含3人)死亡;
2. 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 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四) 一般事故
1. 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 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 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
(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
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
(三)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调度快报事故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
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
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内容
(一)、调度快报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 事故发生地[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
3. 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
4. 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
5. 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
6. 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
7. 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8. 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9. 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
10. 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1. 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二) 、统计月报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工矿A1表),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事故死亡、事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类别等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时限
(一) 调度快报时限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或有新情况续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一般事故报告,每周至少周五前和每月月末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二) 统计月报时限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7]37号)要求,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卡片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几个问题
(一)有关以高等级事故因素为先确定事故等级
一起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在总体事故统计是,以最高事故等级为先进行统计。
(二)关于事故等级的变化调整
由于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导致事故等级出现变化的,要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事故等级调整。
(三)有关事故报告项目的界定标准
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急性工业中毒。参照《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年9月17日),“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作中毒事故统计。
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 事故救援、事故处理所支出的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具体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1)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 丧葬及抚恤费用
(3) 补助及救济费用
(4) 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四)关于严格事故性质的界定
要严格事故性质的界定,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要先按要求及时快报,经事故调查认定为非生产事故的,要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写出书面报告,在没有明确批复之前,必须进入统计。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细化和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制度,确保调度统计报告的准确、及时、可靠。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