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城函[2007]19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青岛市、南京市、杭州市、威海市、扬州市、苏州市、绍兴市、桂林市、常熟市、昆山市、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推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请,我部研究确定青岛市、南京市、杭州市、威海市、扬州市、苏州市、绍兴市、桂林市、常熟市、昆山市、张家港市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试点城市。
被确定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试点城市的城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巩固国家园林城市成果为基础,以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生态园林城市的内涵与要求,详细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以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各试点城市应于2007年10月底之前将试点城市的工作方案报我部城市建设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