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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0 生效日期: 2000-11-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0]396号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1999]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开办担保及再担保业务试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见附件)。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收取担保及再担保费前,须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
  市地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收费按不超过本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此批复试行一年,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试行收费标准
  附件: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试行收费标准
  担保期间  月收取担保费率(‰)
  6个月(含6个月)以下  2.09
  6个月-1年(含1年)  2.19
  1年-3年(含3年)  2.23
  3年-5年(含5年)  2.26
  注:1、收取担保费率是指收取被担保或再担保客户的费用与承担的担保或再担保资金总额的比率。
  2、以上收取比率是基准(信用等级为A)收费标准,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及项目风险等级,可以在±10%的范围内浮动。
  3、以上标准包括对短期和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的收费。
  4、今后如遇银行利率调整,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本贷款利率的45%计算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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