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634号
辽宁、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天津、吉林、江苏、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181.97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
单位 |
金额(万元) |
地址 |
1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222.64 |
四川省眉山市 |
2 |
重庆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73.30 |
重庆永川市 |
3 |
涪陵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40.32 |
重庆市涪陵区 |
4 |
沙市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137.43 |
湖北省荆州市 |
5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 |
10.99 |
四川省安岳县 |
6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36.65 |
云南省昆明市 |
7 |
长春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137.43 |
吉林省长春市 |
8 |
广东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248.40 |
广东省佛山市 |
9 |
厦门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100.78 |
福建省厦门市 |
10 |
西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54.97 |
陕西省高陵县 |
11 |
武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219.90 |
湖北省武汉市 |
12 |
天津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110.40 |
天津市宝坻区 |
13 |
淮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184.23 |
江苏省淮安市 |
14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
91.63 |
浙江省绍兴市 |
15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69.63 |
江苏省无锡市 |
16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
110.40 |
湖南省常德市 |
17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
91.63 |
江西省南昌市 |
18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
55.89 |
江苏省大丰市 |
19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41.23 |
辽宁省沈阳市 |
20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73.30 |
海南省澄迈县 |
21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
10.35 |
四川省德阳市 |
22 |
揭阳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60.47 |
广东省揭东县 |
|
合 计 |
2181.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