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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黄河河务局关于规范我省黄河堤防养护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3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黄河河务局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0]467号

沿黄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河务局:
  我省开征黄河堤防养护补偿费以来,对确保黄河堤防完整,维护堤防抗洪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原办法规定的黄河堤防养护补偿费征收范围不明确、征收标准不合理、资金管理不规范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据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黄河堤防养护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黄河堤防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黄河堤防工程(包括沁河堤、北金堤、太行堤、贯孟堤)是防御洪水的主要屏障,不作公路使用。除黄河防汛抢险车辆、黄河工程建设车辆、黄河滩区的车辆以及无法绕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上堤行使。严禁履带车辆及十五吨以上各类车辆行使。堤顶泥泞时,除防汛抢险车辆及特种军事专用车辆外,禁止其它各类车辆通行。

  二、必须通过黄河堤防工程的车辆,按下列标准向当地黄河河务部门交纳堤防养护补偿费:
  1、一点五吨(不含一点五吨)以下货车、十座(不含十座)以下客车,每次五元。
  2、一点五吨至四吨(不含四吨)货车、十座至二十五座(不含二十五座)客车,每次十元。
  3、四吨至九吨(不含九吨)货车、二十五座以上客车,每次二十元。
  4、九吨至十五吨货车,每次三十元。
  5、客货两用车及其它专用车辆比照货车执行。
  6、汽车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同主车合并交费。
  7、拖拉机按标准吨位比照货车执行,无标准吨位的,按每二十马力折合一吨计算交费。

  三、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警备车及持军以上单位证明的军用车辆、黄河部门的工作车、黄河滩区及背河沿堤从事农业生产的车辆,免交堤防养护补偿费。防汛专用车辆及其他免征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黄河河务部门要在主要上堤路口设置上堤路口管护点,负责上堤路口的管理和看护工作,由专职管理人员控制上堤车辆,禁止违禁车辆上堤行使,并对必须通行大堤的规定收费车辆办理收费事项,对上堤车辆每次行驶里程不超过四十公里的,不得重复收费。

  五、黄河险工、控导、护滩等工程,如作为码头、渡口使用时,每天每吨位收取养护补偿费5元。

  六、黄河堤防养护补偿费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委托省黄河河务局统一管理、发放与核销。

  七、黄河堤防养护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取的资金由省黄河河务局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支用按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黄河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及管理等,严禁挤占挪用。具体上缴办法及支出管理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黄河堤防养护补偿费各上堤路口管护点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醒目位置公布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准予上堤行使的车辆范围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及举报电话,对不准上堤的车辆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劝其绕行。

  九、各级价格、财政、黄河河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黄河堤防养护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及随意放行不准上堤车辆造成堤防损毁的,要严肃查处。

  十、本通知自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河南黄(沁)河大堤行驶车辆收取堤防养护补偿费的办法(试行)》(豫价市(1985)73号、豫黄工字(198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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