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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建材发展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 2005-05-12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明电[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以传统建材产业为依托,加快发展新型建材工业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5)3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型建材工业的发展,规范新型建材的市场行为,加强新型建材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禁实'步伐
  《长春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划》(2004年-2010年)已于2004年4月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实施。按照国家要求,我市城区将于2005年年底前实现'禁实'。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地资源等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发展推广替代实心粘土砖的具体措施和进展目标。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和各类试点镇最迟要在2010年年底前实现'禁实'目标。
  二、积极扶持新型建材工业的发展
  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建材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炉渣、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支持和鼓励新型建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建材的发展。
  三、充分发挥税收激励机制作用
  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等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先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四、实行税收减免认定制度
  申请认定税收减免的建材产品,须经授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材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认定税收减免的建材产品,须符合国家或省公布的相关标准。
  五、执行新型建材产品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为保证工程质量,凡是进入我市的建筑市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必须获得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材产品建筑市场准入证》后,方可在建筑工程上使用。无此证产品,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拒绝使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
  六、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要把推广节能建筑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抓紧落实。对于符合节能50%和65%的节能建筑,有关部门应制定减收热费的相关政策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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