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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补充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 2007-06-18
发布部门: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发布文号: 建市资函[2007]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企业资质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我部于2005年建立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专家库,参加资质评审的专家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按照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审,对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部分专家库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从事资质管理。经研究,拟调整和补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专家库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从事资质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及下属企业从事资质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有关协会(学会)从事资质管理的相关人员;
  (四)资质管理专家库分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等五类。
  二、推荐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和道德素质,廉洁自律,遵守工作纪律。
  (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协会(学会)推荐的专家应熟悉有关管理制度和行业情况,熟练掌握相关资质标准,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
  (三)推荐的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不受此限制),掌握相关资质标准,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有工程项目建设或企业管理的经验。
  (四)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三、推荐方式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于2007年7月20日前将推荐表(附件一)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 3:3:2:1:1的比例推荐,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内的专家;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负责推荐本部门内的专家;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协会(学会)负责推荐本行业内的专家(附件二)。
  四、审核办法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协会(学会)(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审核部门应在附件一《推荐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协会(学会)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送《推荐表》一式四份,建设部审定后,建设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协会(学会),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本人各保存一份。
  (三)选取组成专家库的方法
  1、专家人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3:3:2:1:1的比例划分;
  2、具有资质管理工作经验的专家优先。
  (四)经建设部审定选取的专家列入专家库。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梁云飞
  联系电话:010-58933487 010-58934626(传)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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