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供销财字[2007]37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及控股企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办法》已经总社第3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对于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请及时提出意见并书面报告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企业“向“管资产“转变;
(二)进一步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权责利相统一,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促进企业放开搞活,做大做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所有者权益有重大影响并需要审批、备案的事项。如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改制、重组、上市、资产处置、企业重大投资、企业经营者薪酬等。
第二章 审批事项
第五条 企业下列事项为审批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改制、重组、上市方案和其它涉及产权变动的重要事项;
(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四)对总社全资、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原则上不允许);
(五)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 备案事项
第六条 企业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股东会、董事会和全资企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决议;
(二)对外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或本企业净资产10%的;
(三)投资设立或撤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
(四)处置或核销资产原值当年累计超过300万元或净资产10%的;
(五)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所属子企业或与本企业业务关联的企业兼职的;
(六)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七)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
(八)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 程序
第七条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以下简称社资监管部)为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 企业上报审批和备案的重大事项,须充分论证并经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集体决定。
第九条 审批、备案事项应按照社资监管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报送。
第十条 审批事项,须经总社审批通过后,企业方可实施。备案事项,社资监管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审批事项和有必要的备案事项,社资监管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上报的审批、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补充材料,重新上报。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 总社派出的企业负责人是履行本办法的相关责任人。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履行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上报材料须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出。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对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有不报、缓报、瞒报等行为的,给予企业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总社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薪酬。
第十五条 总社通过审批、备案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不得以此为由推卸相关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总社委派到参股企业的股权代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总社关于直属企业投资设、撤并二级企业的规定》同时废止,以前颁布的有关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社理事会授权社资监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