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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4 生效日期: 2005-06-2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加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乱收费行为,根据《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凡在我市进行下列收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通知》申报领取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一)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收费;
  (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
  (三)属市场调节价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不能形成充分竞争、采取合同约定的经营性收费。

  二、管理权限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由市级及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省委托核发的单位和个人及长春市区内市直收费单位和个人需申领收费许可证的由长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各县(市)、区属的收费单位和个人需申领收费许可证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报条件
  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填报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加盖申领单位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二)批准收费立项、收费标准的文件依据;
  (三)确认收费单位合法身份的文书;
  (四)其他证明其可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文件、资料。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由吉林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二)新确立的经营性收费单位和个人,应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领证手续。
  (三)收费单位在收费期间遇有机构合并、分设、撤消、改变单位名称、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及收费许可证丢失、毁损的,将依照《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收费单位和个人应按原发证机关规定的时间,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经审验合格后,由发证机关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五)收费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知的,将按《行政处罚法》及《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范围附件:
  一、有线电视服务收费
  二、机动车维修工时价格
  三、各类专业服务市场收费
  四、集资(贷款)修建的水洗公厕收费
  五、中介服务收费
  六、物业服务收费
  七、二次供水收费
  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
  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十一、公路客运站服务收费
  十二、铁路延伸服务收费
  十三、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收费
  十四、电力延伸服务费
  十五、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
  十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十七、工程建设监理费
  十八、房屋交易手续费
  十九、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二十、测绘费
  二十一、查用档案利用费
  二十二、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及其它
  二十三、垄断性质的经营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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