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7]93号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公告《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国有股行政划转而控制31319.58万股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3.1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会同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