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1 生效日期: 2005-07-1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2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加快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加速实施《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中医药机构生存、竞争和发展能力,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发展目标
  按照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发挥我省在中药材资源及中医药医疗、科研、教育、产业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
  制定县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医科、村卫生所中医药业务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和专科专病建设,推进县、乡、村卫生机构中医药业务合作。
  在抓好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项目的同时,实施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
  建立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新机制,充分调动技术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制定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筛选、引进和推广规划及考评标准。
  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应用中医药,引导农民自觉接受中医药诊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时要给予适当倾斜,确保中医药有效参与试点工作。
  重视乡村医生中医药基础知识与技能培训,实施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乡村医生中医学历教育项目、农村基层优秀中医成才规律与临床经验总结及推广项目,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
  (二)加快中医药人才培养
  深化中医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资源,完善人才培养层次结构和专业结构,推进中医药素质教育。加强中医基础理论教育。加快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中医药人才规范化培训。建立省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研究工作室,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证诊疗经验整理及传承方法研究,培养优秀中医药学术带头人、学科骨干和临床技术骨干。
  建立中医药人才综合开发机制,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引进中医药创新型、临床实用型和有独特技术专长的人才。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中医药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
  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探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作用机理。加强中医诊断方法和中西医结合防病治病理论研究。开展民族医药文献整理研究。
  加强中医药临床优势病种研究,力争在中医急诊急救、养生康复和中医药防治心脑血管疾病、老年性疾病、感染性疾病、艾滋病及亚健康状态等领域取得新进展。
  开展道地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和物质基础的研究。开展中药炮制及中成药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剂型研究。加强疗效确切中成药二次开发的研究。开展中药材规范化、多样化种植(养殖)及濒危药材可持续利用的研究。加强中药知识产权和中药种植资源的保护,加强生态效益显著的中药材研究与技术推广。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科研、教育、药品生产机构,重点学科(专科)与重点实验室、研究室适应市场需求,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探索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模式,促进成果转化。
  (四)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
  实施中医药名院、名科、名医品牌战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建立中医医疗机构质量评价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医院发展中医集团,实现中医药资源共享。促进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把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各项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
  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各级卫生和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中医药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各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医药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中医药工作。
  (二)强化中医药监督管理
  加强中医药行政管理工作。各市州要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内设机构,具体负责中医药行政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中医药行政管理工作。
  实行中医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打破中医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逐步实现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严格中医药服务准入制度。县级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药机构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上一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加大中医药执法监督和行风建设力度。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中医药执法监督职能和队伍建设,加大中医药执法监督力度,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强化中医药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严格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坚决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发展中医药的优惠政策
  加大政府对中医药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符合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中医药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对中医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可适当提高留用比例,并适当放宽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核定比重。对中医药机构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在供地、收费等方面要给予优惠政策。探索多渠道筹措中医药经费的机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完善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政策中相关中医药制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部分疗效好的治疗性中药制剂纳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将适合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将安全有效的中药制剂及中医适宜技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范围。
  发挥中医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的临床优势。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究整理名老中医临床验方并开发成中药制剂,支持将安全有效的中药制剂开发成中药新药。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中医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委托本省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或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四)加大中医药宣传工作力度
  要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高度,在全社会宣传中医药政策,宣传中医药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突破、新成果,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促进中医药继承与发展。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5年6月27日
110网自助广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关闭

110法律微网 110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