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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省计委省财政厅农行省分行关于违纪违规扶贫资金纠正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3 生效日期: 2000-04-0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4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扶贫办、省计委、省财政厅、农行省分行《关于违纪违规扶贫资金纠正处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违纪违规扶贫资金纠正处理的意见
  根据国家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1999年下半年省审计厅组织力量,历时4个月,对全省9个地、州、市本级及48个国定贫困县1997年至1999年6月底止的扶贫资金进行了审计。从审计结果看,我省绝大多数地(州、市)、县(市、区)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比较好的,对加快扶贫开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情况,有的问题相当突出。全省审计查出各种违纪违规资金占两年半国家投入扶贫资金的8.41%。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大多做到了边审边改,对审计意见逐步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纠正和处理工作,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违纪违规问题的纠正和处理意见
  (一)挤占挪用扶贫资金购车、建房、购手机的单位,必须在2000年10月底前将资金归还。
  (二)从扶贫资金中违纪提取的项目前期费、评估费、设计费、施工管理费、质监费等各种费用,应将费用摊入项目成本之中,在2000年6月底前归还扶贫资金。
  (三)挪用扶贫资金投向非扶贫项目,必须在2000年6月份以前将资金收回列入扶贫资金专户,用于扶贫开发。
  (四)将财政扶贫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的,要在2000年6月底以前收回,连同所收取的利息列入扶贫资金专户。
  (五)审计报告中所提到的个别县级金融部门将扶贫贷款贷给本行职工的问题,由省分行督促县行在2000年6月底前收回。
  (六)在发放贷款中,提高贷款利率的,多收的利息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退还项目单位或农户。
  (七)贪污、转移扶贫资金的,要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对造成违纪错误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已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被骗走的资金,报请司法部门协助追查。
  (八)在小额信贷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虚报私分,违规收取费用等,由资金管理部门严肃处理;采取各种手段套取的小额信贷资金必须立即收回,发放到贫困农户;多收的利息必须如数退还农户。
  (九)各贫困县政府要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和要求,于2000年10月底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纠正处理完毕,并将纠正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地、州、市政府(行署),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汇总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扶贫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农行省分行。对顶着不办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问题突出、限期内不予纠正的,除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追究责任外,相应调减其2000年扶贫资金。

  二、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检查和监督力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来,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把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作为解决我省贫困人口温饱的重要环节来抓。扶贫资金由各级扶贫领导小组集中统一管理。新增财政扶贫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用于贫困县的)、以工代赈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必须坚持按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分配方案。对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专款专用,保证投向。严禁将扶贫资金投向非扶贫项目,包括用于弥补行政性开支、平衡财政预算、购置汽车、建房、经商等。
  (二)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一是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从2000年起,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下达,封闭运行。二是扶贫贷款,由农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下达,封闭运行。要加强对收回再贷扶贫贷款的管理,各级扶贫部门要协助农行逐步查清1986年以来到逾期扶贫贷款和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数额,盘活存量,增加投入。省、地(州、市)、县(市、区)扶贫办、计委(计划局)、财政厅(局)和农业银行每季度要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年底总结报告。
  (三)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投向,确保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地、州、市和贫困县扶贫资金的安排,要根据年初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方案,由财政、计划、农行等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经扶贫办汇总平衡,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开发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四)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责任制。扶贫资金要简化投放的审批程序,要建立健全从评估、发放到回收资金的审批人经济责任制和法律责任制,减少资金在中间环节的滞留时间,避免决策失误、工作该职造成资金浪费、流失。
  要强化扶贫项目的立项管理,提高项目立项的成功率。扶贫办按实有贷款指标与项目立项贷款数额1:1.5的比例进行扶贫项目立项,提供给农业银行择优投放扶贫贷款。农业银行对立项项目经评估可行审批放贷后,要向同级扶贫办提供贷款投入的统计资料。
  (五)严格扶贫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和各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的规定,做到财务记帐凭证齐全、帐目真实清楚,不难弄虚作假,不准设帐外帐。要严格统计报表制度,各级各部门必须建立扶贫统计报表上报制度,扶贫资金方案审定下达和项目实施后,必须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以便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监督。
  (六)加强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投放和管理。小额信贷要严格按照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小额到户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以贫困户为对象,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投放产业,切实提高扶贫贷款的到户率。发放小额信贷时,必须坚持扶持对象、发放数额、扶持项目、归还时间“四公开”,不准优亲厚友,不准提高利率,更不难弄虚作假、虚报私分,违者视其情节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
  (七)加大对扶贫资金的跟踪、监测和监督力度。各级审计、监察、财政、计划、扶贫办、农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经常性跟踪、监测、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地(州、市)、县(市、区)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扶贫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每年抽样检查20%的贫困县。
省扶贫办
  省计委
  省财政厅
  农行省分行
20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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