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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4 生效日期: 2000-04-04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行事[2000]93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制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黔卫计函(2000)1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考试收费标准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每人120元。
  (二)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每人100元。
  (三)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100元(含医师、助理医师)。
  (四)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考试费:每人50元。

  二、以上费用开支项目含报名费、考务费、场租费、评卷费、上交上级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费等。除按上述标准收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每人25元。

  四、各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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