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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3 生效日期: 2000-04-1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0]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试点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6部、委、局、行《关于印发〈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粮办(2000)241号)和国家林业局等3部委《关于开展2000年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0)111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作职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历史责任感、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把退耕还林(草)纳入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面积,有计划、有步骤的退耕还林(草),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措施,不仅对我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旅游开发,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 发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三峡库区的安全也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增强历史责任感、紧迫感,抢抓机遇,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我省退耕还林(草)工作。

  二、明确任务,理清思路,认真扎实抓好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
  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总体要求,明确任务、理清思路,认真扎实抓好我省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
  (一)2000年国家安排我省退耕还林(草)任务20万亩,安排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任务7万亩,省人民政府确定黎平、龙里、江口、印江、遵义、清镇、普定、水城、黔西、赫章、大方等县(自治县、市)和黄果树风景区为今年试点示范单位。各级政府一定要结合实际,抓紧实施,在进一步抓好天然林保护,实施好各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同时,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
  (二)退耕还林试点示范工作要按照“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总体要求,以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和土地的合理开发为基础,以退耕还林(草)治理水土流失为突破口,通过在不同区域、不同自然条件、不同经济条件开展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出一整套符合我省实际的退耕还林(草)、以粮代赈的政策、措施和办法,为全面推进我省退耕还林(草)工作提供经验。
  (三)在实施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中,要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相对集中、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相对集中、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坚持退耕还林(草)工作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努力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政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落实目标任务,确保陡坡耕地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注重实效,乔、灌、竹、草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农民自愿,不搞强迫命令;坚持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确保工程开好头、起好步。

  三、明确政策,落实措施,为实施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创造条件
  根据国家制定的退耕还林(草)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具体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顺利实施。
  (一)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6部、委、局、行计粮办(2000)241号文件精神,每亩退耕地每年粮食补助标准为原粮300斤,粮食补助的期限暂定5年,并根据试点情况,需要补几年就补几年,以防止砍树复耕。粮食供应的品种为玉米或稻谷,由各县(自治县、市)根据农户的生活习惯、退耕地原粮品种以及当地粮食库存等情况确定。
  (二)给退耕户适当现金补助。考虑到农民退耕后近几年内需要维持医疗、教育等必要开支,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农民适当的现金补助,其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的期限根据试点示范情况确定,原则上与粮食补助期限相同。
  (三)无偿向农户提供种苗。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蔼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国家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采种、育苗单位向农民无偿供应所需的种子和苗木,并确保种子和苗木的质量。
  (四)实行个体承包。按照“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责任利挂钩,把植树种草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户,50年不变,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逐户登记造册,及时核发林草权属证书。
  (五)实行农业税免交政策。为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草),凡承担农业税,列入退耕还林(草)计划任务的责任地,其农业税实行免交。
  (六)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林草结构。退耕还林(草)必须坚持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凡上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生态脆弱地区的退耕地,必须营造公益林;地势相对平缓、土层深厚地区的退耕地,要按照自然规律,并结合当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市场为导向,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竹则竹。
  为达到以粮食换森林、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的目的,退耕还林地一律不准林粮间作。
  (七)粮食销售价格和粮食运输费用。为有利于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林计发(2000)111号和计粮办(2000)241号文件精神,每斤粮食按0.7元折算,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核定价格的基础上发生的亏损差价,由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助。粮食的调过要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方便农民,减少中间环节。今年的粮食运费暂按省、地、县4∶3∶3的比例由财政分级承担。

  四、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顺利进行
  退耕还林(草)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生态建设的系统工程。我省农村人均耕地面积少,退耕还林(草)的操作难度相对较大。各地党政领导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线织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顺利进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各试点县(自治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组长要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林业、计划、财政、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验收工作;计委、财政、粮食、林业等部门要抓紧制定有关粮食供应管理办法,做好粮食的供应和兑付工作。
  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把试点示范工作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兑现奖惩。各级领导要亲自办示范点,取得第一手材料。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检查工作,确保质量和进度。
  (二)抓紧编制县级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各县要在省级实施方案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本县试点示范实施方案,把退耕还林(草)任务分解到一家一户,落实到山头地块,逐户登记造册,签订合同,建档立卡,做到农户、部门、领导心中有数。
  (三)切实加强种苗基地建设和供应工作。种苗生产供应工作直接关系到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的成效。因此,各地要立足现有国有苗圃,超前做好种苗生产准备工作。种苗供应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和价格关,实行种苗供应终身负责制。种苗生产供应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市场预测和技术指导工作,确保为农户提供优质种苗,严禁倒卖种苗。
  (四)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退耕还林(草)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引导工作,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更不能借此机会坑农害农。要保证政策及时到位,取信于民。向退耕农户提供的粮食,必须确保质量。粮食运费不能转嫁到农民身上,同时,不允许把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抵扣农民应交的各种税费。

  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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