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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01-31 生效日期: 1953-01-3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本年1月12日法总字第97号来函收悉。关于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的问题,根据保护养子女利益的原则,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不准他们结婚。并请注意了解一下男方的历史、职业、阶级成份和男女双方情况,看女方与养父结婚是否出于自愿,如男方有威逼利诱等犯罪行为即须考虑予以适当的处罚,同时为照顾女方情绪也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说服教育,对她的生活作适当安置,不使发生意外。

 
 
附: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请答复养父女间结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抚顺市吴中输年50岁,在吴凤兰7岁时收为养女,吴凤兰今年20岁,双方发生男女关系已生一小孩,现在请求结婚是否可以,请答复。我院的意见: 
  一、养父女不是血亲关系,如确系双方自愿可以结婚。 
  二、婚姻法第 十三 条第二项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该条第一项规定的亲父母子女间相互关系的规定,故不能结婚。并根据人民群众现在的觉悟程度,允许结婚,恐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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