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7]281号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化公司关于补办远洋地产(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手续的请示》(中化规〔2007〕3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远洋地产(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或参股设立的“盛明投资有限公司”等16家境外企业补办核准手续(详情见附件)。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在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请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复文件(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四、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你公司按此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