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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建设银行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140号

贵州省建设银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你行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作补充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精神,涉案物品的估价是一项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工作,不是一般性质的中介服务,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涉案物品估价机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涉案物品估价,因此,删除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建设银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1999)432号)中第一项第一款第四点规定:“接受法院或其它单位委托,办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黔价行事(2000)121号)第三条规定:“房屋、国有资产评估收费及地方政府的其他各类评估收费,均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60%收取”。因此,贷款抵押物估价,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价费字(1992)625号)文规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按以下标准的60%收取。
  本通知自二000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你行接此通知后,到省物价局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将此通知转发下属各分行,按隶属关系到各级物价部门申办《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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