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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恢复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3 生效日期: 2000-02-0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征[2000]1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期市局接到部分基层局关于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业户需恢复原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对此市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已注销业户恢复原税务登记的特殊情况。为了规范执法,加强监督,市局特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办理恢复原税务登记手续:
   (一)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误办为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税务部门已注销,但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未办注销,而纳税人又继续经营的;
   (三)因属地管理交接工作中,迁出时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该纳税人又迁回原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四)非正常户按规定程序公告注销后,又发现其继续经营的;
   (五)其他需恢复原税务登记的特殊情形。
  二、办理恢复原税务登记的程序
   各基层局发生需恢复原税务登记行为时,应以正式文件报告市局,并提供有关单位的正式证明材料,详细说明原因。经市局审批同意后,进行统一调整。
  三、对需办理恢复原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严格稽查,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相应的规定严肃处理,防止纳税人借注销、恢复登记之机逃避监管和处罚、偷税骗税问题的出现。对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要按岗位责任制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应用违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认真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四、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程序要合法,手续要完备,资料要齐全。凡发现未经市局批准擅自恢复注销税务登记或在恢复注销税务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市局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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