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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市莘庄工业区、长春市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1 生效日期: 2007-05-3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信部规[2007]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同意上海莘庄工业区、长春市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具体名称见附件)。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是产业规模、技术水平、骨干企业数量在电子信息产业某一特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产业聚集区域,具有突出的产业特色。我部将支持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各有关省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与产业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工作联系,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各产业园的建设也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名单
序号
申 报 单 位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名称
1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上海)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园
2

长春市人民政府

国家(长春)汽车电子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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