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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06 生效日期: 1993-05-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93]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简称度假区)内的土地,由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度假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度假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和破坏度假区内的地形、地貌和自然资源。


    第三条 度假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通过土地出让和有偿划拨等方式,在度假区内获得土地使用权。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度假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度假区管委会依据《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组织进行,度假区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出让金额20%的定金,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申请在度假区有偿划拨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在度假区兴办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度假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缴清征地费和开发配套费,并按年度缴纳土地费。
  度假区管委会应适时公布区内的土地费标准,并应根据度假区经济的发展、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三年。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如遇土地费调整,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


    第七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使用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破土动工。逾期者,缴销土地使用证,其已交付的征地费,开发配套费或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并按规定办理登记。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条 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转让、出租、抵押的,应经度假区管委会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土地使用权期满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度假区管委会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或出让合同,支付有关费用,并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度假区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分别给予责令限期腾退土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土地使用证等处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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