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RY—IA、RY—IB型乏燃料货包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函[2007]40号
中核清原环境工程公司
    根据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换证审批工作计划,2007年6月1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和49-3堆乏燃料运输进行了核安全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公司。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以便换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研究堆乏燃料运输活动安全。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一:RY一IA和RY一IB型乏燃料货包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名称: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名称:中核清原环境工程公司
    检查日期:2007年6月1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
    (四)《RY-IA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安全分析报告书》
    (五)《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安全分析报告书》
    (六)《49-3堆乏燃料运输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RY-IA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八)RY-IB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二、检查活动
    为了配合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换证审批工作,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于2007年6月1日对RY-IA、RY-IB型乏燃料货包以及49-3堆乏燃料运输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文件检查及访谈等方式进行。
    三、检查情况
    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由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持有。依据该设计,1995年到1996年制造了15个容器,2004年制造了5个容器。目前,18个容器用于49-3堆乏燃料运输,2个容器用于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101堆乏燃料暂存(存放在中核四0四总公司)。
    检查发现,在容器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使用单位进行了相应的整改,但未按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上报我局。主要问题有:个别容器盖螺栓无法回位、螺纹损坏,有10个减震器曾出现缺陷,充气排水过程中个别容器排水孔接头漏水,个别容器盖表面有较大面积锈蚀,个别容器底部出现明显磨损、腐蚀坑等,另外,未按设计要求对容器进行定期试验和大修。
    检查发现,49-3堆乏燃料运输装运批准书(CN/003B(U)F-85T(NNSA))2007年6月29日到期,中核清原公司没有按照许可证要求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中核清原公司将一次运输货包数量由15个增加到18个,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批复文件(环审〔2004〕226号)的要求。
    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是运输用容器,检查发现,核动力院将该容器用作乏燃料暂存,不符合容器设计和49-3堆乏燃料运输安全分析报告的要求。
    四、检查结论和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鉴于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持有者为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中核清原公司申请换发此证(中核清原〔2007〕59号)不符合原程序要求。作为容器的拥有者,中核清原公司应向我局提交容器的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申请容器延期使用。
    (二)容器延期使用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有容器制造日期、使用历史和序列号;
    2.部分容器超出使用范围,被长期用于储存研究堆乏燃料,应分析这种情况对容器安全性能的影响;
    3.货包基本维修和大修;
    4.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相应的安全评价。
    (三)按照49-3堆乏燃料运输装运批准书(CN/003/B(U)F-85T(NNSA))的规定,应在批准书到期前申请延期,并严格遵守批准书和49-3堆乏燃料运输安全分析报告书的要求。
    (四)中核清原公司应严格遵守49-3堆乏燃料运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承诺的各项环保措施,每次运输量不得超过15个货包。
    (五)不得将RY-IA、RY-IB型容器用于长期贮存研究堆乏燃料,每次装料后现场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使用RY-IA、RY-IB型容器运输研究堆乏燃料时,托运人需在每次装料前一周,将装料计划上报所在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七)中核清原公司应加强事件管理,并将与安全有关的事件及时上报我局。
    (八)我局已批准(国核安函〔2005〕51号)中核四0四总公司接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101堆乏燃料的两个暂存容器,有关各方应尽快按照批准的方案卸料,并对上述两个容器的性能进行全面评价。

附件二:人员名单


    一、检查组成员名单:
    马成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处长
    邵明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项目官员
    张树军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主任
    刘凤梧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研究院
    初起宝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工程师
    二、中核清原公司参加检查活动的人员名单
    李晓清      中核清原公司总经理助理
    吕  刚      中核清原公司                     部门副经理
    李仕元      中核清原公司                     工程师
    邓  明      中核清原公司                     工程师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