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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5]156号
为充分发挥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重要作用,妥善解决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户籍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迁入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属党政机关在编的工作人员,经派出地人民政府同意,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深圳市。
  二、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户籍实行户档分离的管理办法。其人员受派出地政府派遣来深圳市工作时,户口可申请迁入本市,其行政人事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仍由派出地工作单位负责管理。退休或调离深圳时应当将户口迁出本市。
  三、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工作人员,其在驻深圳办事处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深圳户籍户口。
   (一)属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以上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其年龄可按进入驻深圳办事处工作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未办理深圳户籍户口的驻深圳办事处工作人员可办理深圳市暂住户口。
  四、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户籍迁入实行指标管理,各驻深办(工作人员)应在指标额度内提出申请。具体指标额度为:省级(含副省级)12人,地市级5人。
   以上指标由深圳市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每年年审一次,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每5年调整一次。
  五、入户申请由深圳市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受理、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定,市公安局按上述条件和指标额度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六、取得深圳市户籍的驻深办人员,享有如下权益:
   (一)未成年子女可按深圳市相关政策申请随迁入户;
   (二)持内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可在本市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可按深圳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四)其配偶落实工作接收单位后,可参照深圳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夫妻分居调入”和“工人夫妻分居调入”的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工作调动及户籍迁入手续。
  七、2000年以前各驻深圳办事处办理的“集体工作户口”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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