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7-08-17 生效日期: 1957-08-1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 
  (二)下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