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几年来未与配偶或家庭通讯又查无下落的劳改犯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7-10-16 生效日期: 1957-10-1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9月3日法研字第83号来函收悉。关于劳改犯人几年来未与配偶或家庭通讯又查无下落,他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当如何处理问题,我们意见,不必适用死亡宣告程序,可参照本院与公安部、司法部1956年9月22日联合通知中所提办法处理,即经查明确实不知该劳改犯的下落,可予以缺席判决。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年来未与配偶或家庭通讯又查无下落的劳改犯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法研字第8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接灌县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劳改犯人几年未与配偶或家庭通信,又查无下落,他的配偶请求离婚,可否比照革命军人两年无通信关系的规定准予离婚问题。我们认为:革命军人经常负有战斗任务,和劳改人犯一般不通信、无下落,情况完全不同,不能比照处理。但对个别案件,具有失踪多年的可靠事实,可以参照你院法编字第10996号复华东分院函,进行死亡宣告程序,判决宣告劳改犯的死亡,以消灭双方的婚姻关系。这样作法,是否适当,报请指示。(抄报:中央司法部)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