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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9 生效日期: 2005-12-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国房[2005]683号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1990)206号)第 十四 条的规定,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 三十 条,作出如下解释:
   “行政划拨用地,依法有偿转让后受让人按甲种收费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该条中的“依法有偿转让”是指经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地价后发生的转让行为的情形;行政划拨土地在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地价款前,应按乙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20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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