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11-28 生效日期: 1962-11-2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研字第93号
 
四川省永川县人民法院: 
  你院十一月二日(62)院行字第37号函已收阅。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的婚姻案件的管辖问题,我院在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类案件由提起诉讼当事人(原告人)的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你院提出这类案件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最好也由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法院直接函托劳改单位来作,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不适当的。请你们仍按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的批复执行。 
  此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