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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6 生效日期: 2000-04-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90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的函》(鲁司发函(2000ぉ6号ぉ收悉。鉴于律师资格考试各项费用的增加,原定报名考务费标准已不能满足组织、管理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同意调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具体标准为每人130元,其中报名费10元,考试四场,每场考务费30元。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亦按本标准执行。
  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和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属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施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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