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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9 生效日期: 2000-06-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172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统一执行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函》(鲁交公(2000)6号)收悉。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营,保证路产、路权在受到侵犯和损坏后得到补偿,根据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情况,经研究,同意我省高速公路的路产赔偿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均可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济青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暂行规定》(鲁交计(1996)41号)和《关于济青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4)313号)的规定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收费,按预算外资金有关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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