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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7 生效日期: 2006-01-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6]33号
各区、分局:
  现将《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
  通告》由各单位征收科(组)负责印制,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并在纳税人前来纳税申报时予以发放,同时要对纳税人做好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的辅导、宣传、解释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通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二、对于销售额已达认定标准应申请未申请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继续适用《增值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
  (二)“征收率”栏按征收品目适用税率改为13%或17%。
  (三)纳税人在计算所属期的销售额,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换算后填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17%(或13%)
  当期销售额=当期含税销售收入÷1.17(或1.13)
  <当期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销售额×1.04(或1.06)>
  (四)对于纳税人在所属期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可作为预缴税款在申报表内填列。
  (五)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系统核定的税率有异议,或因特殊的征收品目不应按上述方式纳税申报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重新核定后再进行申报。
200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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