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珠府办[2006]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交通局制定的《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七日
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结合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深入开展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群防群控为基础的渡口渡船安全保障机制,切实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加快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着重增强渡口渡船经营人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控能力,杜绝重、特大水运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工作重点和目标
对全市范围内的乡镇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它船舶,尤其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在各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安全规章制度明显完善,安全管理责任明显加强,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避免重、特大恶性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任务
(一)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区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农业、渔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的主管责任,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彻底排查渡口渡船安全隐患,严禁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渡工技能。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
(三)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决制止非客运船舶载客渡运行为。各区镇政府要加强对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督促船舶经营人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过往高速客船航速的监管,防止因航速过快产生追激浪对渡口渡船造成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农用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配合当地区镇政府建立船舶台帐。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禁止渔船载客渡运行为。
(四)继续加大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力度,积极推进正在改造中的渡口渡船更新工作。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彻底淘汰水泥质、木质和老旧渡船。同时,将通渡道路纳入村村通公路路网建设计划,按照通渡道路硬低化和码头简单适用、适于船舶靠泊及乘客上落的原则,加快对通渡道路和渡口进行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
(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严格审批与控制新增设渡口渡船,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逐步取消一些不必要设置的渡口。对客流量大的重点渡口及重点时段,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持渡运秩序,坚决制止农用船、渔船等非客渡船舶载客以及船舶严重超载的行为。
(六)加强宣传教育。各职能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意义,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陈 英(市政府)
副组长:蔡 伟(珠海海事局)
刘 云(市交通局)
徐聪茂(市海洋与渔业局)
樊迈群(市安全监管局)
成 员:李雪松(珠海海事局)
陆根祥(市水运处)
沈保光(市交通局)
余智星(市渔政支队)
吴建宏(市安全监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珠海海事局,联系电话:3339454),负责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李雪松兼任,具体职责为:负责督促检查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催办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与区政府及职能部门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负责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宣传策划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做好档案归集;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深入开展整治工作。
(一)设有渡口的区镇两级政府,要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机构,制订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落实方案,于2006年2月25日前将方案报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向其报送本地区渡口渡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乡镇渡口渡船改造和更新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保障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要加强对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加强监管。要建立渡口渡船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应急小组,确保在出现险情时能够实施快速反应,妥善加以处理。
(二)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所在区镇政府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继续抓好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工作,切实加强营运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珠海海事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管,依法做好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及配备工作。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载客航行、超载超额运输、“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四)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五)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六)公安、宣传、农业、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省政府提出的整治任务,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06年2月5日至2007年8月20日。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06年2月5日至20日)。主要任务: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宣传本次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舆论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6年2月20日至3月10日)。主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于2006年3月5日前按“附件2”和“附件3”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报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3月10日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严格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于每月25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当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达标验收(2007年1月1日至4月20日)。主要任务:做好迎接省验收整治工作的各项准备。对验收合格的,由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整改验收(2007年4月20日至8月20日)。主要任务:根据达标验收情况,对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进行再验收,力求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95%。在全部整改验收工作完成后,将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8月20日前报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交通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地区 |
渡口 |
批准情况 |
渡口经营类型 |
渡口类型 | |||||
经县级政府批准设置 |
未经县级政府批准设置(道) |
义渡(道) |
半义渡(道) |
经营性渡口(道) |
汽车渡口(道) |
客渡 | |||
总数(道) |
其中:学生渡(道) | ||||||||
|
|
|
|
|
|
|
|
|
|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地区 |
总计 |
机动船 |
非机动船 |
渡船材质 | |||||||
艘数 |
功率 |
总吨 |
艘数 |
总吨 |
艘数 |
总吨 |
钢质(艘) |
水泥(艘) |
木质(艘) |
其他(艘) | |
|
|
|
|
|
|
|
|
|
|
|
|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单位 |
检查组(个) |
参加人员 |
检查船舶(艘) |
检查渡口(道) |
发现隐患(件) |
已整改(件) |
纳入县级政府制定整改措施的隐患(件) |
纳入市级政府制定整改措施的隐患(件) |
纳入省 级政府制定整改措施的隐患(件)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