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委托太平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请示》(民保中报〔2007〕01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委托股票投资的方案。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股票投资和风险管理的规定,坚持长期稳健的投资理念,切实履行委托人的职责,不得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督促受托人谨慎尽职、规范运作,防范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 此复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