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 2000-07-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发[2000]10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需年度中间调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就其全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二、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仍减按18%的税率征收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仍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印制。
  四、 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建帐健制,按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户数要严格控制。
  五、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