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建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黑龙江省、山西省、深圳市分公司的请示》(国寿财险〔200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深圳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