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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7-29 生效日期: 1987-07-2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山东省昌邑县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23日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一案管辖的请示报告收悉。 
  从报告及所附案卷材料看,付桂芬原籍系黑龙江省海林县,于1979年随李兴凯到你县双台乡同居八年,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有房屋及其他财产。1986年9月李兴凯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徒刑,投入潍坊市劳改支队服刑后,付桂芬于同年12月从原籍海林县寄诉状向你院起诉,提出与李兴凯离婚。你院认为,付桂芬户口一直在海林县,依法应由海林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协商未成,你院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我院研究认为,付桂芬1979年随李兴凯到你县,但其户口一直在海林县,并于诉讼前返回海林县居住。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二十一条规定,对正在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案依法应由海林县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已将原卷及诉讼费二十九元七角转退海林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应积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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